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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3-08-08 19:03:46


    你是不是经常收到

    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你是不是刚买完房立马

    就接到装修公司的服务电话?

    你是不是前脚买完车

    后脚就接到多家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

    你是不是在网上买了某样东西

    紧接着就收到同类配套产品销售商的推送信息?

    如果你也有上述情况

    那就证明你的个人信息

    已经遭到泄露

    将你信息泄露的人是否构成犯罪?

    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别着急,请往下看。

    案例一

    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在孟津区某小区物业工作的便利,将包含该小区居民信息的“业主信息1”文件夹通过微信发送给其朋友乔某某(另案处理),几天后又将更新的“业主信息1”文件夹发送给乔某某。经统计该文件夹中涉及业主信息658条,业主信息包含:房号、面积、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交房日期等。

    2022年1月17日,张某被孟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将其以前在孟津区某小区售房部工作时存储的该小区884条业主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实测面积、地址、付款方式、办证日期等)发送给其所在的房产公司售房部销售经理孙某某,并存于孙某某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中,用于发展房产销售业务。

    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2022年2月23日,吕某某被孟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受李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多次自行或者另雇他人,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特定的目标车辆安装 GPS定位设备,并将安装好的定位设备绑定的 APP 账号及密码反馈给李某某以获取报酬。经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郝某某转账总计 15600 元。

    郝某某在归案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并认罪认罚。2023年7月19日,郝某某被孟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职业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处于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的危险境地,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被各种骚扰电话轰炸,更严重的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除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外还可能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升法治观念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法律小知识】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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