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
大家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基本都能清楚的理解
但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却有不同的认知
认为它是死亡的遗产而要求分配
那么,真的是这样的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0年1月
宋女士与张先生
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双方均系再婚
宋女士有一女儿
张先生无其他子女
2020年11月
张先生因工伤意外死亡
2022年7月
张先生生前所在单位
从保险公司取得其
工伤死亡雇主责任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万元
张先生弟弟张乙认为
张先生父亲于2021年因病去世
死亡时间后于张先生
因此对该50万元补助金
有权参与分配
而其父亲应得的份额
应由自己张乙取得继承
双方协商无果后
宋女士将张乙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法院确认
该50万补助金归自己与其女所有
【依法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张先生生前所在单位为其员工投保的商业保险的赔偿金,不属于张先生的遗产,不适用“转继承”的法律规定,其父虽然作为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该补助金发放前已去世,被告张乙不得主张以“转继承”的方式分割该补助金。该补助金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处理,即由张先生的再婚妻子与继女子继承。
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广,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它可以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只有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时,转继承才可成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人身属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转继承不成立,就不存在分割补助金的情况。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