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是合伙合同的典型特征
利益的分配大家都能看到
风险的负担却往往被忽视
老郭与老康这对合伙人
多年合作相安无事
但是最近
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
导致合伙的小船说翻就翻
闹出了不愉快
【案情回顾】
老郭与老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工作
获得的报酬,双方平均分配
2022年9月7日
二人为客户家施工期间
老郭驾驶三轮车
在拉送施工材料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小王受伤
经孟津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老郭与小王负事故同等责任
小王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8日
共计花费8万余元
经协商,老郭赔偿小王损失10万元
事后,老郭认为自己是在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造成损失
老康应平均承担赔偿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后
诉至孟津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老郭认为:从2021年开始,自己和老康一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双方系合伙经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应平均承担,老康应向自己支付合伙损失5万元。
被告老康辩称:自己和原告老郭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且自己对原告与小王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郭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与案外人小王发生了交通事故,老郭向小王赔偿10万元,根据小王伤情,老郭赔偿的10万元不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具有合理合法性,该赔偿款项系老郭与老康之间的合伙债务,老康应就该债务承担一定的份额。
考虑到老郭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更多的注意义务,其对该种合伙债务的产生较老康而言应负更多的责任,故就本债务在老郭、老康之间内部份额划分时应对双方责任进行考虑,就老郭已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中,法院依法判决老康承担其中3万元。
【法官提醒】
合伙过程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系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体的组织和管理,极大程度上考验着合伙人的责任度、信任感、公平心,自然人合伙时不仅要考虑到合伙能够带来的利益,更应注意到它可能产生的风险,合伙利润的分配要公平,合伙风险的负担也要公正。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