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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自己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合伙人是否需要一并承担?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3:02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是合伙合同的典型特征

    利益的分配大家都能看到

    风险的负担却往往被忽视

    老郭与老康这对合伙人

    多年合作相安无事

    但是最近

    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

    导致合伙的小船说翻就翻

    闹出了不愉快

    【案情回顾】

    老郭与老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工作

    获得的报酬,双方平均分配

    2022年9月7日

    二人为客户家施工期间

    老郭驾驶三轮车

    在拉送施工材料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小王受伤

    经孟津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老郭与小王负事故同等责任

    小王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8日

    共计花费8万余元

    经协商,老郭赔偿小王损失10万元

    事后,老郭认为自己是在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造成损失

    老康应平均承担赔偿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后

    诉至孟津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老郭认为:从2021年开始,自己和老康一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双方系合伙经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应平均承担,老康应向自己支付合伙损失5万元。

    被告老康辩称:自己和原告老郭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且自己对原告与小王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郭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与案外人小王发生了交通事故,老郭向小王赔偿10万元,根据小王伤情,老郭赔偿的10万元不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具有合理合法性,该赔偿款项系老郭与老康之间的合伙债务,老康应就该债务承担一定的份额。

    考虑到老郭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更多的注意义务,其对该种合伙债务的产生较老康而言应负更多的责任,故就本债务在老郭、老康之间内部份额划分时应对双方责任进行考虑,就老郭已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中,法院依法判决老康承担其中3万元。

    【法官提醒】

    合伙过程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系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体的组织和管理,极大程度上考验着合伙人的责任度、信任感、公平心,自然人合伙时不仅要考虑到合伙能够带来的利益,更应注意到它可能产生的风险,合伙利润的分配要公平,合伙风险的负担也要公正。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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