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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汽车被“躺烧”,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赔!

发布时间:2023-07-25 17:30:11


    近日,王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

    自己的汽车好好停着

    旁边的电动车着火了

    导致自己的车辆被“躺烧”

    而为爱车购买的商业险

    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王先生将购买不足一年的新车

    正常停放于小区停车位上

    哪料在汽车后停放的

    两轮电动车突然自燃

    导致王先生的车辆损毁严重

    根据孟津区消防救援大队

    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表明

    起火原因为两轮电动车

    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王先生与保险公司

    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

    诉至孟津法院

    【争议焦点】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优先承担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费、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等共计18余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诉求数额过高,其公司不认可;电动车车主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贬值损失、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诉讼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公司不予承担。

    【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先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部分、车辆贬值损失、拆检费过高部分及其他鉴定费,证据及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电动车车主代位求偿。

    【法官提醒】

    广大车主朋友,购买爱车后请务必为您的爱车及时投保,并保留好自己的发票等证据。一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能够最大限度的为您分担经济损失,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采取相应的合法程序进行维权,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等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作为电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请务必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定期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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