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
是我们每个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当我们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
能否向商家主张“赔十”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张某通过某网站
看到某店铺售卖飞天茅台酒
便以4393元下单购买两瓶茅台酒
收到茅台酒后,张某认为该酒为假酒
便拨打茅台厂家电话预约鉴定服务
经厂家指定鉴定门店对两瓶茅台酒进行鉴定
确定该茅台酒为假酒
张某遂将该店铺起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该公司退还购酒款
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依法判决】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
涉案产品并支付价款
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
涉案产品系食品
原、被告的权利义务
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本案中
经鉴定,涉案茅台酒
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且被告未到庭不能证明
涉案茅台酒的合法进货来源
和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符合原被告的交易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原告张某要求被某百货商行
退还购酒款4393元并
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食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但食品经营者则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同时,该法对“假一赔十”还有一项免责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食品标签、说明书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也不用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印尼、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