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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当“宠物猫”变成“星期猫”,买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13 08:34:05


    网购小猫到家不到一周死亡

    损失应不应该要求赔偿?

    赔偿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近期

    孟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淘宝搜索小猫咪

    在淘宝店下单付定金后

    受淘宝客服指引添加企业微信

    双方在微信上视频选猫

    选定后,王某向某宠物店微信转账1580元

    小猫到货后不到七天死亡

    双方就退款及赔偿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王某遂将宠物店起诉

    至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认为,宠物店没有按约定提供正规疫苗本及检疫合格证明,猫咪到家不到一周就死亡,原因肯定是出售的猫咪本身就存在健康问题,宠物店应退回购猫款并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宠物店则认为:我只同意退回购猫款;你又没提供猫咪检测报告,证明不了猫咪死亡原因是猫咪本身有健康问题,所以我对其他赔偿不认可。

    【成功调解撤案】

    在法院主持下

    双方互加微信进行协商

    被告宠物店退还原告王某购猫款

    并赔偿一定的合理损失

    原告同意撤诉

    【法官说法】

    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观念更新,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养宠物成为一种新生活时尚,而网购平台和快递的发展促使了一部分人选择网购宠物。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宠物的便捷的同时,要谨慎选择更为规范的网购平台下单付款,及时向商家索取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保留购买支付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不合格的宠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店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严格遵守卫生防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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