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孟法案例】孟津法院:大伯哥动手打弟媳?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07 15:33:20


    住得好、房子暖

    寄托了百姓心中最朴素的愿望

    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村民选择以修缮房屋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近日,孟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是同胞兄弟

    两家为老人修缮房屋而发生纠纷

    大伯哥竟伸手打了弟媳

    【案情回顾】

    在孟津区白鹤镇鹤西村

    赵某为父母修缮老宅基地房子

    但其弟媳高某以为

    赵某为公婆修缮房屋

    是为争夺老宅基地所有权

    便故意阻拦赵某将砖跺运进老宅基地院子

    双方发生争吵后互相推搡、撕扯

    期间赵某使用木棍打高某

    致使高某左前臂受伤

    当日高某到白鹤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

    由此产生医疗费用

    高某以赵某未予赔偿为由

    诉至孟津法院

    【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景博仔细了解案情,阅卷相关证据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既为亲人又为邻里的特殊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第一时间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及各自诉求,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为此争执不下。调解无果后,经孟津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原告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对原告高某提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应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不能冷静处理双方矛盾,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为体现民事赔偿的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原告伤情较轻,其虽进行了门诊治疗,但实际原告不需要住院一般即可达到其健康恢复的必要,故在无明确的医疗资料意见等证据的前提下,原告方提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应不予支持。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马蓓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