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司某群跟随刘某
一起给同村的司某山修建房屋
在干活期间
搅拌机发生故障
司某群对其进行维修
维修时,手指被搅拌机挤压受伤
后司某群认为是同村的司某康
在其维修搅拌机时
重新启动机器致其受伤
遂将刘某、司某康、司某山
共同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其损失一万七千余元
而被告三人认为司某群
是在未告知其他人情况下擅自维修机器
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司某群受伤原因争执不休
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成功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承办法官任永辉发现
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
此前双方关系较好
故从情与理两方面入手进行调解
耐心细致向各当事人
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
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达成调解
由被告刘某、司某康
各赔偿原告损失3300元
被告司某山赔偿原告损失3400元
各被告当庭向原告司某群支付了赔偿款
该案件成功调解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劳务关系也逐渐增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在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自身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应从对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与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