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对许多人而言
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休闲活动了
然而最近却有人因为捕鱼
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或许有人会说不就是捕个鱼嘛
没偷没抢的怎么就犯罪了
捕鱼本无罪
但非法捕鱼就是你的不对了!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在禁渔期顶风作案
被逮了个正着...
案情回顾
在洛阳市孟津区黄河会盟段河道内
被告人拜某伙同被告人马某、丁某等人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
从黄河南岸下河捕鱼
其中,被告人拜某提供船只和电捕鱼器
被告人马某提供舀子
被告人杜某提供电瓶
随后拜某等三人
将电捕鱼器等工具安装好
22时30分许
六名被告合力将船只拖入河中
被告人拜某驾驶船只
被告人郭某、马某在船上
轮流使用电捕鱼器捕鱼
捕获野生黄河鲶鱼数条
一个小时后
被告人郭某、马某下船驾车离开
被告人马某和丁某上船
使用电捕鱼器捕鱼至凌晨三点被抓获
现场查获捕鱼使用的
渔船一条、雅马哈发动机一台
电捕鱼器一台等
捕获的鲫鱼、黄河鲤鱼等
水产品共58条,重9.65公斤
裁判结果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拜某伙同
被告人马某、丁某等人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
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该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拜某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马某、丁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
法院分别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
供犯罪所用的渔船、发动机、
捕鱼器等物品
依法予以没收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之一。国家为保护水生态环境,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切勿心怀侥幸,让渔网触碰上了“法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