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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强基】孟津法院: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百姓家门口

发布时间:2023-06-01 15:14:51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减轻群众诉讼负担,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贯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则。5月30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小浪底人民法庭在当事人“家门口”以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近百名村民自发旁听庭审。

    原告西沟村村委会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某某、乔某某于2012年共同签订一份《荒山开发承包合同》,原告称初期二被告尚能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用,但二被告自2016年起再未交过土地租金,故起诉至孟津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及附属物,并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土地承包费用违约金等,而被告方认为原告违约在先,拒不交纳土地承包费用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任永辉仔细翻阅卷宗,了解到当地交通较为不便,且农村土地承包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为减轻群众诉讼负担,以及当地群众法律需求,小浪底人民法庭积极与西沟村村委会联系,将庭审现场搬到西沟村广场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

    在巡回审判中,任永辉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多名村民的证人证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任永辉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纸张”上的法律知识转换为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以案明理、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件将择期宣判。

    巡回办案,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小浪底人民法庭将持续发力,以巡回审判为切入点,充分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让审判工作“走出去”,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建设新时代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质量人民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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