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场合进行,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无可靠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
张某因急需用线向周某借款20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张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
同日,周某通过转账将借款转至张某账户
并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
实际转款数额为192000元
借款到账后
张某按约定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4000元
付至2021年5月20日后未再还款
周某将张某诉至孟津法院
【裁判结果】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周某的证据能够说明张某欠款未还的事实,故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借款本金应以192000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张某依据24%年利率向周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的行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保护标准应参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中计算为年利率14.6%。
故该院将张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多付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后,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175577元及利息,利息以175577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即民间所称的“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如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双方对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应认可其合法性,但该利息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