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孟法案例】新车出事故,车辆贬值费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23 16:56:12



    新车出了事故,车辆贬值费应不应该追偿?

    新买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

    遭到了贬值

    贬值的损失应不应该要求赔偿?

    赔偿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近期

    孟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何某驾驶的客车与

    孙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

    经交警部门认定

    何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当事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

    产生较大争议

    多次协商未果

    孙某遂将何某起诉

    至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认为,其刚买不到三个月的新车遭受此次事故后仅维修费就花了三万多,即使车辆修好了也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性能,若以后想要卖车,车辆的价值也大大降低,因此必须赔偿贬值费用。

    被告何某则认为,车辆的贬值费用没有一个确定的依据,且原告车辆已经维修好,可以正常使用,所以不应当赔偿贬值费用。

    成功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

    双方经过协商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何某赔偿原告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

    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等

    共计8000元

    双方成功和解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或多或少都会遭受一定的贬值损失,针对这一损失,应不应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并不包含机动车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最高法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

    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

    本案中原告孙某的车辆购买不足三个月,因事故使其使用寿命和运行状况均受到了一定影响。在法官向当事双方做出解释说明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马蓓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