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下午,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贿案件,并联合区纪委监委组织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4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一、行贿罪
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潘某锋为承揽偃师市某商住宅楼项目,先后两次向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后潘某锋顺利承建该项目。
二、单位行贿罪
1、2011年3月,被告人潘某锋成立偃师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3年,偃师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锋为获取偃师市某健身中心项目开发建设权,分五次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202万余元,后偃师市某健身有限公司顺利承建该项目。
2、2004年,被告人潘某锋成立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份,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锋为取得偃师市拆迁项目地块,并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广场项目。2011年至2014年,先后分11次送给偃师市某公司工作负责人等共计277.5252万元。
2011年初,偃师市商务局对偃师市食品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并对食品公司的原有土地进行拆迁改造,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锋为了获取食品公司有关土地开发事宜,向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共计200万元。最终洛阳某置业公司顺利在该地块开发了和顺广场项目。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核实,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控辩意见,切实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忏悔。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旁听人员通过本次“零距离”观摩庭审,全程亲历了该案件的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过程,真切感受到了被告人潘某锋发自内心的忏悔。纷纷表示作为公职人员,更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