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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我的购房定金,谁来退?

发布时间:2023-05-10 16:27:39


    案情回顾

    谢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

    并向该公司缴纳定金2万元

    后因客观原因变化

    导致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

    交易未能成行

    经谢某多次讨要

    该置业公司销售经理许某

    通过其个人账户将2万元定金打至谢某账户

    后许某以公司自始至终未同意给原告退还定金

    自己系被谢某胁迫为由

    要求谢某返还上述定金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许某将谢某诉至孟津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许某系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谢某申请退还购房定金并经过公司的层层审批后,许某将该2万元退还给了谢某。原告许某系代表公司的行使的职务行为而非自己的个人行为,许某起诉要求谢某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并称其受谢某胁迫退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认定,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职务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定金是什么?一般付多少定金?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之债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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