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石某、杨某年近八十,并罹患疾病,无经济收入
而养育的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四名子女
杨甲以父母曾将开办的工厂转给杨丙
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付赡养费用
杨乙表示因财产问题与父母存在矛盾
杨丁亦表示其与杨丙存在经济纠纷
三人均未实际承担两位老人的养老费用
故石某、杨某将四名子女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其四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养老究竟是谁的责任?儿子和女儿在赡养费支付方面有区别吗?未分父母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赡养费的数额应该怎么确定?
裁判结果:
根据二原告身体状况、子女情况、当地生活水平、被告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用500元。
法官寄语: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种法定义务不可推卸,每一名子女均对老人负有全部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财产、收入、身体状况而免除或减轻,孝敬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当继承和弘扬,不能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存在矛盾而将老人置之不顾,同时赡养老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注意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律小知识
谁是赡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拒绝赡养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只付赡养费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没分到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