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学六年级的高某,在学校教学楼走廊,遇到小学五年级的石某,高某向石某讨要糖果不成。高某先动手打石某,随后双方进行互斗。事后高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关于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将石某、石某父母及学校诉至孟津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洛阳市孟津区某中心小学承担40%责任,被告石某承担30%责任,原告高某自负30%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高某及被告石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身识别能力有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容易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本案发生在学校教学走廊,学校未能有效教育、管理,致使两名学生发生打斗,原告高某损伤后果为十级伤残,学校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高某及被告石某均系在校学生,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两人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石某父母应对原告高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