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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孟津法院:达成和解还不履行?抵押的房子要拍卖了啊

发布时间:2023-04-04 16:02:50


案情回顾:

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 

 向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 

 赵某将自己房产抵押担保给徐某 

 并在孟津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 

 借款到期后 

 赵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 

 故徐某向孟津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经孟津法院审理 

 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赵某抵押的房产 

 徐某的借款本金10万元 

 及应算利息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 

 被执行人赵某主动提出双方协商和解 

 申请人徐某表示同意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催促 

 赵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干警果断对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 

 予以司法拍卖 

 依法向赵某送达 

 评估拍卖通知书、评估拍卖裁定书 

 并张贴腾房公告 

 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当看到门上封条时 

 被执行人赵某没有了嚣张气焰

 当即承诺马上到法院偿还剩余欠款 

 4月3日 

 在孟津法院执行局 

 被执行人赵某当场履行 

 剩余的75000元案件款 

 案件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1.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财产被查封后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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