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再亮剑!孟津法院开展“豫剑执行”第一次专项集中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23-03-30 09:02:58


    按照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豫剑执行”—助企纾困保民生第一次专项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3月29日上午,孟津法院20余名执行干警参加启动仪式后,迅速奔赴偃师区、孟津区会盟镇、麻屯镇等地开展执行行动。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将释法析理、耐心劝解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在做到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又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人民法院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

    万某申请执行曲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涉民生小标的案件,孟津法院执行干警到洛阳市偃师区进行现场执行,经当事人现场协商,被执行人曲某当场履行5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当申请人核对现金数额时,案外人王某突然上前殴打申请人并对执行干警进行侮辱推搡,执行干警警告无效后,遂将王某强制带回孟津法院执行局。经执行干警严厉批评教育后,王某痛哭流涕,直言自己知道错了,对自己的荒唐行为深感后悔,并诚恳向执行干警和申请人万某当面赔礼道歉。申请人万某也表示谅解王某的行为,两人握手言和。

    孟津法院本次执行行动共强制传唤5人,和解3起案件,当场履行1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9.67万元。

    下一步,孟津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法院“豫剑执行”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出重拳、下重手、打重点,让执行利剑高悬,以实实在在的执行成效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蓓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