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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打击假冒伪劣 法院永不缺席

发布时间:2023-03-15 18:07:43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孟津法院选取部分典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经营者可以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

    【网络贩卖假烟非法获利】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坝通过建立微信群“某烟行”并发布售卖假烟信息,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发给上家李某海,李某海通过假烟订单,以快递发货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给全国各地买家,从中牟利。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以牟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海、李某坝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追缴非法所得等。

    【普法时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追缴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2021年9月30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民警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金牌玛卡”等41种性保健品。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性保健用品经营资质、未查验进货来源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袋鼠精”“增大延时片”等性保健品。经检测,“袋鼠精”“增大延时片”两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普法时刻】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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