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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发布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发布时间:2023-03-11 10:14:36


    “你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教育,未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正式实施以来,这是孟津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小浪底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牛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长子李某某因父母离婚,竟有过轻生行为,曾吞服五十余粒维生素药片,其在学校亦无法和师生友好相处,不得不多次转校,在法庭征询李某某本人意见时,李某某也反映父母已经分居,缺少对其陪伴等情况,牛某某和李某某作为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严重缺位。

    庭审中,小浪底法庭庭长任永辉依法向原、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针对双方争执的子女抚养权划分、探望权如何行使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子女意愿,引导双方互谅互解、换位思考,多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后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牛某某与李某某依法积极实施正确家庭教育,多多关注子女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定期与子女就读学校老师进行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和生理及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牛某某与李某某在收到教育令后,均表示会反思自己在子女家庭教育方面的疏漏,以后一定会“依法带娃”,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离婚后虽夫妻关系解除,但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永远存在,且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对孩子的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和责任,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

    《家庭教育令》是什么?

    《家庭教育令》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司法裁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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