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受贿案件,并联合区纪委监委组织国网洛阳市孟津供电公司中层以上职工5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汝阳县原某主任及汝阳某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办理贷款业务个人及单位贿赂,共计24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围绕犯罪过程、数额认定等主要犯罪事实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被告人吕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忏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此次庭审旁听活动,被告人“现身说法”,以最直观的方式警醒旁听人员常思贪欲之害,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