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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孟津法院:强制腾房维权益 妨碍执行必严惩

发布时间:2022-07-27 16:07:56



    案情回顾:2022年6月,韩某辉申请恢复执行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郝某民、崔某海、崔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孟津法院依法拍卖了已查封的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国际花园3幢109号房产并依法在淘宝网上对房产公开拍卖。一拍流拍后,二拍公示时案外人徐某明对109号房产向孟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孟津法院依法驳回后,向孟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孟津法院一审驳回徐某明的起诉,后徐某明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孟津法院依法对109号房产按照二拍流拍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韩某辉。孟津法院在强制腾房前对109号房产张贴腾房公告,并在笔录中明确告知承租人李某江的法律权利及拒不腾房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间,承租人李某江拒不向孟津法院提供租赁合同,公告到期后,拒不腾房。

    2022年7月26日,孟津法院依法对案涉房产强制腾空,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向109号房产承租人李某江宣布依法腾房的决定后,李某江召集徐某明、唐某娥等人在执行现场辱骂、推搡执行人员,对抗激烈。

    孟津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向院领导汇报,调配法警大队干警并协调洛龙区公安分局配合孟津法院执行工作,对涉案房产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张贴封条后,将妨碍执行的李某江、徐某明、唐某娥带回孟津法院。

    孟津法院查明李某江、徐某明、唐某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对以上三人拘留十五日。

    开展强制执行,保障群众胜诉权益,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此次执行行动,彰显了孟津法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决心。孟津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式阻碍执行工作的,将予以严厉打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甚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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