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20日,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某等1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区司法局、政法干警等4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起,先后成立鹤建偃师分公司、凯程公司、凯川公司,纠集刘某、党某等17人,形成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且在日常管理中形成“公司规定”和惯常规则,例如“不该问的不问”、“矿上有事都得去站场”等。自2016年至案发,在偃师以503矿为中心的区域内,组织以杨某为首、侯某、裴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护矿队”,采用暴力、威胁、阻拦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当地群众对秦某某等人产生畏惧心理,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秦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等1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诉讼权利,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由于案情复杂、人数较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