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对四名当事人分别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情回顾】
孟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被告赵某某、邵某、洛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交通故事中死者王某某没有子女和配偶,本案的四名原告系其兄弟姐妹,在法庭调查中,法官调查死者除了四原告有无其他近亲属时,四名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当庭回答没有。但是在四被告办理领取赔偿款手续时,因四原告内容分配出现矛盾,原告王某丙告知法官,死者还有大姐,四原告起诉时未告知死者的大姐。四名原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导致该案遗漏当事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当事人诚信诉讼行为,孟津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遂对四名原告作出训诫,并对四名当事人分别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妨碍审理者,将被依法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亦要求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处罚。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各位诉讼当事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履行相应义务,若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法院将会依法予以严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