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对河南孟津某银行与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步某偿还原告河南孟津某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步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河南孟津某银行遂向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孟津法院受案后,对被执行人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财产线索展开调查。为了更加快捷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防止被执行人可能出现的财产转移、规避等情形,办案人员充分发挥团队作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调一个“快”字,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尽量压缩执行期限,尽可能做到白天办理、夜晚碰头合议研判,通过两周的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步某银行账户内有资金2万余元,在洛阳市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3万余元,另外在洛阳市涧西区有房产一套。执行干警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步某查明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在执行立案一周内完成与申请执行人会谈两次,与被执行人约谈三次,双方当事人共同见面沟通两次。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及舆论压力下,被执行人步某表示会主动配合法院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执行干警及当事人达成的沟通意见偿还大部分欠款22万元,剩余部分在冻结异议期间届满后通过划拨被执行人步某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措施,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后,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案件执结。
孟津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不断提升执行团队信息化、实战化水平,做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从执行工作每一个节点抓起,不断提升执行质效。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迅速反应、强制措施与沟通调解双管齐下的作用,调动被执行人积极还款的主动性,防止超标的查封,大大缩短执行用时,使当事人获得利益最快、最大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