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某银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
被执行人:梅A,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执行人:梅B,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执行人:梅C,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二、执行依据
河南孟津某银行与梅A、梅B、梅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梅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某银行借款本金77000元及截止2014年7月18日利息24489.47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21‰计算)。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判决生效后,河南孟津某银行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恢复案件执行程序。2021年8月17日河南孟津某银行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7.87万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执行员首先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案件实际借款人梅A因经营不善长期在外,案件担保人梅B、梅C暂无偿还能力(在执行立案期间因多次拘留对执行抵触很大,始终认为自己未使用该笔款项),执行员决定启动执行联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通过村、镇联动掌握被执行人动向,同时通过网络及实地宣传造成舆论优势,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快速将被执行人梅B、梅C依法传唤到庭,同时联合村镇做好梅B、梅C的思想工作,使借款担保人放下思想包袱,提供实际借款人梅A的去向信息、联络方式,在随后采取各种措施与梅A进行沟通、协调,通过执行部门、村镇干部及梅A亲属的共同努力,与梅A建立电话、微信等联系,使其认识到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梅A经过多方转借、筹措资金,与2021年9月1日主动到庭缴纳全部案件款项,该执行积案在恢复执行后历时13天圆满执结。
四、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如何能做到“维护当事人利益,让当事人少跑腿、办实事”,必须要重塑执行理念,用好执行措施,健全执行联动,加快执行信息的传递、反馈速率,“召之能执、执之能效”,充分发挥执行团队、执行联动部门的全部力量,按下执行工作的“快捷键”,提升执行效能和速率。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迅速反应、强制措施与沟通调解,特别是村镇执行联动上加大力度,调动被执行人积极还款的主动性,大大缩短执行用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