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姬某飞、姬某峰、邓某斌、高某飞、唐某杰、周某强等1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杰、周某强、高某涛等人将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姬某飞、姬某峰,姬某飞、姬某峰通过QQ群提供给“上线”,“上线”将被诈骗资金分多笔转至所提供银行账户。唐某杰、周某强、高某涛等人收到资金后,按照“上线”要求将指定数额通过充值微信、支付宝频繁转账后转到“上线”指定账户,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提现至另外银行卡后取现,从中获取提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飞、姬某峰、邓某斌、高某飞、唐某杰、周某强等1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账、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天的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