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涉未成年人举报专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02 09:37:46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责任编辑:石超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