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窃酒店商场 判处刑罚应当

  发布时间:2011-05-19 08:42:43


    一夜之间洗窃一家酒店和一家手机店,盗得定额发票和多部手机。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1月某日夜里,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从窗户翻进某酒店内,盗窃四本定额发票,二人刮开,发现没有中奖,遂将发票扔进附近公0共厕所。同天晚上,二人用钥匙将附近某移动手机大卖场玻璃门投开,盗走手机40部,现金140余元。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0部手机价值为1861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