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限定期限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仍无动于衷。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做出对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某公司罚款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某与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0年4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应支付刘某工程款29万余元。因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刘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履行。法院遂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