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法官,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真不好受,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承诺一定积极改正,今后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8月26日上午,孟津县拘留所内,被司法拘留两天的被执行人连某,写下检讨书,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缴纳50000元保证金做为担保人,连某也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连某系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公司销售原告某公司的农业机械,双方签订数份经销协议,截至2015年8月,被告某公司欠原告公司设备款共计887800元,原告某公司无奈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津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清偿设备款887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向被告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孟津县法院遂对该公司做出100000元的罚款决定,该公司置若罔闻拒不缴纳。做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连某也一直躲避不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8月20日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执行干警连夜从驻马店市将连某带回孟津县法院并依法予以拘留。拘留几天后,连某追悔莫及,连忙承认自己的错误,最终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重新获得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