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因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人姓名是笔名或曾用名未查清或出现错字、别字,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漏字,三是自然人年龄表述错误或模糊,四是当事人住所地错误、模糊,或仅写暂住地而不写户籍所在地等。以上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身法律观念淡薄,对自己在户籍系统中登记的姓名的确切汉字不在意,平时书写名字时有意或无意写错字、别字。二是按照风俗习惯,对自己的出生日期只记农历,而户口薄上登记的一般是公历,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官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出生日期详细核实。三是案件审理阶段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时走过场,尤其是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身份情况的基本信息往往只依赖于原告的陈述,缺乏对这些信息的进一步核实。
上述情况发生后,有些情况可以在执行局的协调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一旦一方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则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这一方面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别用用心的当事人规避债务躲避执行提供可乘之机。
对此,笔者建议,案件在审理阶段,承办人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要树立当事人身份情况无小事的思想,把查清身份情况作为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避免走过场。要重事实,重证据,尽可能让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书面证明。二是当事人自己尤其是原告要为纠纷的彻底解决做长远打算,在审理阶段协助法官及时收集双方身份情况的准确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出现的麻烦。三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户籍档案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要在查清事实后在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查清其工商登记时的身份信息,文书中适用简称的一定要统一规范。四是在必要时建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调查机制,把查清当事人身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化工作做细做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