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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现象分析

  发布时间:2011-04-13 15:49:04


    近日,笔者在对我院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审理的42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汇总分析时,发现涉及工伤赔偿的案件就有13起,占了近三分之一。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办案人员虽尽力调解,最终仍不得不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且大多数案件还要进入二审程序,导致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漫长诉讼而迟迟得不到维护。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与企业消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密不可分,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企业消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率仍然不高。《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与以前相比,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率有所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但企业与职工的地位不平等,企业拒绝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甚至有一些企业因经营状况欠佳而将厂房、职工交给另一家企业经营,自已收取费用,接收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职工要求赔偿时,企业均会以自已与职工不存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导致职工维权困难。这类案件有5起。

    第二,企业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自觉性仍然不高。很多企业出于商人逐利本性,往往很少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保费用,它们将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作为一项福利待遇,只为那些他们认为对公司比较重要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少数人缴纳。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就不得不承担本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巨额工伤费用,而他们此时往往不想承担或无力承担,经常能拖则拖,能避就避,导致职工维权困难。这类案件有7起。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为企业规避赔偿义务提供可乘之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立案费用仅10元,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方便工伤职工诉讼维权,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极低的诉讼成本不能有效敦促企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审判实践中,企业为逃避责任,往往迟迟不与职工协商赔偿事宜,使职工不得不走上仲裁、诉讼之路。仲裁、诉讼过程中,企业又想方设法不与职工达成调解。甚至拖延诉讼,增加职工维权的成本。办案法官虽知道企业这样做有损社会公德,但面对企业依法有的诉讼权利却无能为力。结果往往是受伤职工被拖得疲惫不堪,甚至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治疗而落下终身残疾,影响工作和生活,最终导致与企业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信访、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有2起。

    如何有效避免和减少企业逃避工伤赔偿义务呢?笔者建议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强和扩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范围。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如何平等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但企业和职工对立法精神和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很难准确把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能够使企业认识到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投保工伤保险的利益所在,进而减少他们逃避责任的可能性。

    第二,社会综治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投保工伤保险稽查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投保率,尽力将工伤保险理赔规范化,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使工伤职工尽快得到经济赔偿,及时治疗。

    第三,最高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限制企业滥用诉讼逃避自已应承担的责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还社会一个公平。

    总之,企业消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给工伤职工带来的严重的伤害,浪费了法院诉讼资源,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尽快采取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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