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实现小康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为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确保各项扶贫政策不落空、不走样,今年以来,孟津县人民法院加大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审理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村委主任张某甲、支部委员张某乙滥用职权套取国家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明知该村某社区系由本村建设的搬迁安置小区,非扶贫搬迁项目,为支付该社区工程款,将该社区申报为扶贫搬迁项目,并伙同被告人该村支部委员兼报账员张某乙伪造搬迁贫困户名单160户和项目资料,套取国家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88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该160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160户的名义分三次将上述288万元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出,违规将其中的147.6万元用于支付某社区工程款,给国家造成147.6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21日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2017年10月,法院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二被告免予刑事处罚。
村委主任牛某某贪污拆迁赔偿款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底,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某省道部分路段改造。牛某某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征用拆迁过程中的赔偿工作。2015年初,牛某某从镇政府领取现金100万元。工作中,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共计2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作为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8000元,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情节较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17年11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关键时期,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巨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孟津法院将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 “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的要求,继续严厉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