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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对上访违法行为连出重拳

  发布时间:2017-12-25 08:49:59


    今年以来,孟津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上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继十九大期间,对多次违法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被告人池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近日,孟津法院分别对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3名违法上访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有效的维护了信访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12月17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采用喝农药、辱骂威胁等手段,拒绝执行,情节严重。12月18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杜某某,自2013年至今,与有关信访人员结伙,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残联等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提出诸多无理诉求。并在国家机关门口采取举牌子、打横幅、喊口号、敲打器物等方式,辱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聚众在公安机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12月20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    

    依法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形式,但不能因没有达到个人目的,就以非正常信访、缠访、闹访等形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滥用信访权利,逼迫政府满足自身的诉求。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过激违法,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依法维权、理性信访,才能解决好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石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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