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消除了信访隐患,同时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取得了一石三鸟的良好社会效果。
2007年6月11日,横水镇横水村村民韩甲因车祸死亡后,其父韩乙与其妻子于某、其女韩丙之间发生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于某将其占用的一间门面房归还韩乙。案外人杨某却以与于某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孟津法院驳回。杨某不服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请复议,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事情前因后果,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为出发点,展开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杨某自愿给付韩乙22000元,韩乙愿将房屋手续交付给杨某,双方纠纷终结,多年恩怨一夕化解。
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书时表示,非常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承办法官兢兢业业,做了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最大限度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这样的裁判结果客观公正,法院真是费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