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孟津县法院对一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件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甲、高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孟津法院,该院城关法庭受理此案后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甲、高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连带给付施工款58474元。6月27日,该院向当事人高甲送达判决书时,高甲表示法院判决不公,法官向其详细讲解判决依据,并明确告知其可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高甲情绪激动,在该院城关法庭内大声吵闹,并摔打东西。7月10日上午,高甲再次来到城关法庭递交上诉状时,在法庭内长时间哄闹、吵骂,并言语辱骂、诽谤法庭工作人员。经干警多次劝说,高甲拒不配合,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院随即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