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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250号

原告王迎霞,女,47岁。

委托代理人王亚辉、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辉,女,57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均,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弘涛,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

原告王迎霞诉被告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臧梦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迎霞及委托代理人王亚辉、任亚涛,被告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张辉的委托代理人高平均、徐弘涛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针对庭审查明的事实,向本院递交建议书,以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建议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将借款直接支付给案外人康林燕,康林燕将收到原告款项已支付给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因被告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收到原告款项。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直接起诉河南万方木业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当。原告起诉应当将康林燕、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现原告申请本院驳回起诉理由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迎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菅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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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