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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无经济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实行有条件的缓刑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18 16:09:43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往往被视为其有悔罪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按规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向法庭提出同意给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一般都会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但也有一些交通肇事和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他们的认罪态度很好,也符合判处缓刑的其他条件,但由于无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不同意给被告人判处缓刑,导致无法对他们适用缓刑。这种处理结果对于受害人来说,其经济损失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被告人来说也没有充分的体现司法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可尝试建立有条件的缓刑制度。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在法庭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可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但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协议,否则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只要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的条件,法庭一般都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不能成为不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消除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阂,被告人也有机会、有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利于受害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第三,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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